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数据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提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覆盖率,推动备案工作标准化、便民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理备案管理。
二、明确备案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备案主体;施工单位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域实施的线性工程(如水利、交通等)应按属地原则分段备案,或根据项目立项审批层级至相应层级城管部门办理备案。
三、备案内容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
(三)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外运处理、排放控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
(四)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
(五)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受理、核查与监督管理,建立并牵头实施联合监管与执法机制。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工程施工单位依法报送、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数据行业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应督促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要求,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管。
在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间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施工许可审批协同机制。
1.事前查验提醒。各施工许可审批部门(住建、交通运输、数据等)在受理许可申请时,应查验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回执》或告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尽快完成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2.事后抄送信息。各施工许可审批部门(住建、交通运输、数据等)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信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抄告同级城市管理部门。
五、监督管理
工程施工单位无论是否外运建筑垃圾,均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城市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时应核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情况。对于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即擅自开工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工程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信息书面通报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现场核查,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印发前,施工单位应在“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者“盐城市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服务系统”完成线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登记;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为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工程施工单位应通过“盐城市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服务系统(盐城建筑垃圾一码通)”完成备案登记。请各县(市、区)城管部门对本通知印发前在建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凡是未备案和没有通过指定渠道备案的,要督促补齐备案手续,并建立常态化协同核查机制,全面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管理制度。
附件:1.
XXX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docx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盐城市水利局
盐城市数据局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