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资讯 > 工作动态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专题学习(六)

发布日期:2023-04-30 15:45 [ ] 浏览次数:

万丈高楼平地起,施工规范要牢记。施工现场设施齐,降尘冲洗排第一,环卫设施紧跟上,减少污染源头起;运输车辆严密闭,抛撒滴漏要摈弃;车轮行驶不带泥,竣工工地即清理;建筑垃圾不乱堆,守护环境我做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运输散装、流体物料(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下同)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喷淋雾化降尘设施、车辆冲洗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对于上述行为,《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第八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八)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轮带泥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