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资讯 > 工作动态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专题学习(五)

发布日期:2023-04-30 15:44 [ ] 浏览次数:

您可能想象不到一个小小举动,就可以化解垃圾围城,促进资源循环,减少终端处置压力,改善人居环境,让人们身体更健康,这就是垃圾分类。垃圾中的其他物质也能转化为资源,如食品、草木可以堆肥,生产有机肥料;垃圾焚烧可以发电、供热;砖瓦、灰土可以加工成建材等等。各种固体废弃物混合在一起是垃圾,分选开就是资源。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专章规定了垃圾分类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省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设置、摆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居住区,供餐单位、宾馆酒店和集贸市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设施设备;

(二)道路、公共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或者两类以上收集设施设备;

(三)港口、码头应当设置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接收各类船舶生活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合理布局,同步配备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示牌和易于识别的显著标识。

第四十二条规定: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居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错时投放点,方便居民投放。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等上门收集。供餐单位、宾馆酒店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在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集、运输,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单独存放并进行覆盖,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存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对于上述行为,《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将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