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市城管局党组对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了专题学习,并对全市城管系统学习宣传落实《条例》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推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将《条例》的有关规定落深、落实、落细。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垃圾分类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对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推进垃圾分类,促进美丽江苏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全面修订的背景和考虑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提高文明程度、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的期望和要求不断提高,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作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要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等重要指示批示,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呼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推动城市治理创新、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适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最新要求,及时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十分必要。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
第一章是总则,阐述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管理职责等规定。
第二章是市容环卫责任,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内涵、责任区范围及划定、责任人确定和责任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是市容管理,对建(构)筑物容貌尤其是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容貌,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以及架空管线、井盖、占道经营、摊点疏导点、车辆尤其是互联网租赁车辆的管理,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公共信息栏、景观照明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四章是环境卫生管理,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施工现场、公共厕所、家禽家畜、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行为,以及从事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是垃圾分类管理,对垃圾分类标准、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设施设备设置及责任主体确定,各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鼓励政策、垃圾处理收费、宣传教育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对信息技术运用、规划编制、标准规范、监督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以及公众参与、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人员保障、行业组织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是附则,对《条例》适用、用语含义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作了积极回应
为适应新形势新需求,《条例》提出,要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优化公共空间品质,保持城市整洁、有序、安全、美观,并针对建筑物容貌、隔离围墙绿篱、道路桥梁、架空管线、雕塑街景、井盖设施、车辆停放、共享车辆、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等提出明确的管理维护要求。《条例》坚持规范管理与引导服务并重,宽严相济规范市容管理活动,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的同时,回应群众生活关切,规定在不影响市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前提下,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配套设置必要设施;还授权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近些年,垃圾分类已成为居民生活新时尚,《条例》专章规定了垃圾分类管理
此次《条例》修订,新设了垃圾分类管理专章,按照“大分流、细分类”的总体思路,要求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要求在不同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并重点对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置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还对源头减量、可回收物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宣传教育引导等作出了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刚性约束力,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