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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规范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4-19 17:28 [ ] 浏览次数:

 
关于对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规范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提高城市道路资源利用率,规范停车秩序,解决市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市区道路汽车停车泊位实施规范、严格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停放车辆  

1、凡进入市区道路通行的汽车,均须停放于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或公安交巡警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内,不得在未设置停车泊位的地点停放;  

2、大、中型客货车、各类工程车须停放于专业停车场或单位内部停车场,不得停放于道路停车泊位内;  

3、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汽车,在借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驶入和驶出停车泊位时,不得逆向行驶,要主动避让非机动车、行人,确保交通安全;  

4、在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停放汽车的,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在泊位内顺向停放机动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并按规定缴纳停车泊位使用费; 

 5、车辆停放后,要及时拉好制动器,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做好车辆的安全防盗工作。
   二、按规定标准缴纳停车费根据市政府《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及物价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自2014年2月16日起,对亭湖区各街道范围内的部分道路停车泊位由城管部门实施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三、其他规定及要求  

1、道路停车泊位收费人员一律统一着装,佩戴上岗证,请广大驾驶人注意识别。对未在公示的收费泊位范围内收费(见道路上设立的收费公示牌)、未出具财政专用收费票据的,应当拒付停车费;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抢险车、参与临时急救和抢险的社会车辆免收停车费。  

3、停放时间在15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的驾驶人,城管部门将依法追缴。  5、除城管部门安排的收费管理员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道路停车泊位实施非法收费,凡发现有在道路上非法收费的,请广大市民拨打“110”举报,由公安机关予以依法查处

 

附件:盐城市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城管局  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盐城市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车型1小时内1小时后每半小时加收备注 
蓝牌照5 1 ①收费时间:8:00-20:00;②15分钟内免费,1小时后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③每日8:00起,在停车辆重新计费;④医院周边用于补充医院停车位不足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黄牌照10 2 
小区周边夜间包月90 夜间时间:晚6:00-次日早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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