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之一:
《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
【国家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文件为我市出台《盐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解读:2002年6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颁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环保厅以苏计投资发〔2002〕1328号文件转发了该文件。
2003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号)。文件规定: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强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当地政府委托有服务或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
2003年12月,新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007年4月28日,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也明确要求: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9年2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有效的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城市生活垃圾逐年增多,处理问题非常突出。我市1999年出台的征收文件未能执行到位,单位应负担的处理费也一直未开征。】
解读: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急剧增加,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越来越多,仅市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就在600吨左右,且呈逐年增加趋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非常突出。我市于1999年曾出台文件,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费。但由于多种原因,文件未能执行到位,因而事实上许多市区居民一直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原有文件对单位应负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开征,因此,必须按照国家四部委和省相关部门的文件,制定出台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但可树立市民正确的环境消费意识,而且可促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解读:此次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环境消费意识,实行生活垃圾“谁产生、谁负责”,增强“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城市意识,体现社会公平。同时通过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弥补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等环节财政经费的不足,促进环卫工作高效运行,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解读《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之二
我市的标准苏北最低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读:《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说白了,就是生活垃圾从居民投放点收集到垃圾中转站,再从中转站运送到垃圾处理场所,最终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
【全省已经有11个城市开征了垃圾处理费。我市的标准在苏北最低,省内地级市也是最低。】
解读:目前,江苏省13个直辖市中已经有苏州、无锡、常州、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徐州、淮阴、连云港、宿迁等11个城市实行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我市各县(市)区也开始征收。
镇江市:2001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每人每月3元;居民每户每月5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市、区财政部门收取,企业单位委托地税部门征收,居民部分委托自来水公司代征,施工单位委托建管处代收,其他由环卫部门代收。
南京市:1999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在册职工每人每月4元,居民每户每月5元。2008年7月重新调整文件,将居民部分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其他由收费处直接征收。
苏州市:2000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每人每月4元;居民每户每月4元;2007年重新调整了文件,实行代收政策,即单位由财政、地税部门代征,居民部分由供水部门代征。
无锡市:2001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4元;居民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即平均每户每月6元以上;委托税务、劳动、建设、工商、市政等部门征收。
常州市:2001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职工每人每月4元;居民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即平均每户每月6元以上。分别委托财政、税务、公安、劳动、建管处、运管处代收;居民部分和无法征收的部门由环卫部门上门征收。
淮安市:2002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每人每月3元;居民每户每月4元;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征收,企业由地税代征,居民部分由环卫部门上门征收。
徐州市:2003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每人每月3元;居民每户每月4元;单位部分委托财政、地税代征,居民部分由环卫上门征收。2004至2005年两次对收费文件进行完善。
连云港市:2001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居民每户每月5元。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区财政部门代收;企业由地税部门代收;其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2008年11月,召开听证会,重新调整文件,将在职职工标准从每人每月3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元。
宿迁市:2004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在册职工每人每月4元;居民每人每月1.5元,即平均每户每月4.5元以上;委托财政、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代收,居民部分和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由环卫部门上门征收。
扬州市:2003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每人每月3元;居民每户每月6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代收,其他由环卫部门上门征收。
泰州市:2002年出台的收费文件,标准为单位每人每月4元;居民每户每月4元;单位委托财政、地税、工商、建设等部门代征,其他部分由环卫部门代收。
11个直辖市中,有9个市的单位部分由财政、地税、劳动、建设等部门代征;有3个市的居民部分采用自来水代征。
【我市已有部分县(市)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解读:我市部分县(市)也已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大丰市的标准是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居民每户每月5元。射阳县的标准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每人每月4元;居民每户每月5元。阜宁县的标准是单位在册职工每人每月4元;居民每户每月4.5元。东台市的征收标准为单位每人每月2元;居民每户每月4元。东台、大丰等县(市)均委托财政、地税征收,东台、射阳居民部分委托自来水代收。
尽管考虑到物价上涨、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提高等因素,也了解到省内其他城市准备提高征收标准,但我市仍按苏北最低、省内地级市最低的标准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解读《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之三
周密调研和价格听证
●新办法出台前经过了周密的调研
解读:为改善市区人居环境,提高垃圾处理的质量,市城管局经过多年的调研,吸取了外市的成功经验,按国家、省政策规定,起草了相关文件。
2006年,会同市法制办、物价局、自来水公司相关人员赴镇江、南京、常州等地进行调研;2008年9月,再赴苏北4市和南京、镇江进行调研;11月与物价部门赴连云港观摩调研听证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文件初稿,并征求我市相关部门意见。2009年6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承担份额
解读: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共分为收集、中转压缩、运输和焚烧等环节。其中收集、中转压缩、运输等环节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完成,终端的垃圾处理环节是焚烧。根据最近的成本测算,目前处理1吨城市生活垃圾所需的各种费用已经超过了300元,也就是说,处理1公斤的生活垃圾需要成本3毛钱。
据有关测算,目前市区居民每人日产生活垃圾0.8公斤左右。以每户3人计,每户日产生活垃圾2.4公斤,月产则达72公斤。处理这些垃圾仅成本就要21.6元。而据《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每户每月交费4元,占处理成本的18.5%左右,居民承担的处理费份额其实很小。
● 新的垃圾处理费价格经过了听证
解读:2008年11月28日,市物价部门举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专题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20多名代表就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减免政策等工作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如: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立足于长远性,2000年省物价局就有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应负担的垃圾处理费标准是每户每月4-6元,我市制定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要顾及未来几年的经济发展水平,一旦制定下来不宜经常变动,至少不应低于每户每月4元的标准;垃圾处理费征收措施要得力,要改进收费方式,通过水费代收、税务代征、银行代收等方式,该收的要收足收齐,确保收费政策执行到位;对不按时交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有处罚措施,体现社会公平;要认真兑现服务承诺,清运工作要及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政策家喻户晓,赢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会议一致同意出台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解读《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之四
征收范围、标准和免征情形
● 征收的范围
解读:《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市区(即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产生生活垃圾的所有机关、驻盐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含驻盐的各类省属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个人和单位的收费标准
解读:《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每户每月4元;单位按在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征收。
● 商场、超市等行业的收费标准
解读:根据《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商场、超市、理发、餐饮、照相、器材经营等行业,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每月10元计收;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0.5元计收。各类市场的收费标准则按每平方米每月0.8元计收。不再另行征收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车站、网吧等行业的收费标准
解读:根据《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车站、停车场、修理厂、影剧院(场、厅)、歌(舞)厅、网吧、茶社、咖啡厅、浴城等行业的收费标准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元计收。不再另行征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宾馆、医院住院部等的收费标准
解读:根据《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宾馆、旅社、招待所、旅馆部、医院住院部等,收费标准按实有床位总数的70%每床每月7.5元计收。不再另行征收在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低保户、特困家庭等可免征
解读:《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家庭以及由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可凭有效证明经市城管部门核定后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解读《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之五
委托征收 简便高效
●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原则
解读: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
●具体征收方式
解读:《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
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汇津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征收,实行一票两费制;
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驻城部队、高校等无法由财政、地税等部门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个人,由市垃圾处理费征管处统一负责征收。
● 委托征收,简便高效
2009年2月,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联合发文,出台了《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有效的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我省许多城市的生活垃圾费均已委托地税、财政、建设等部门代征,代征效果良好,其中镇江、南京、苏州等地的居民户垃圾处理费委托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先进模式更是在省内外广为推广。在我市,以前此项费用为环卫部门上门征收或物管企业代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且收费效果并不理想,随着新办法的实施,利用各代征单位现有的收费平台,将大大节省人力财力,不但降低了征收成本,还可以让环卫人员将从繁杂的收费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服务上。
解读《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之六
专款专用 不缴将罚
● 收费部门应亮证收费
解读:《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相关收费部门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也要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 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解读:根据《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收费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和管理。市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主体,市城管局专门成立了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处负责此项工作,指导受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严禁乱收、乱支。
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还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一是监督各责任单位足额计收,不少收、漏收、多收;二是监督各责任单位按时上交,专户管理;三是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发挥应有作用。
● 卫生保洁费不同于垃圾处理费
解读:尽管都是收费,都和垃圾有关,但两者间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是用途不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由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四个环节组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三个环节,卫生保洁费则主要是居民所居住的小区、楼院的保洁清扫费用。其次是收费方式不同。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征收,缴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卫生保洁费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物管公司直接向被服务对象收取,它是物业管理费的组成部分。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物管企业向市民征收的每平方米每月0.04元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将不再征收,但卫生保洁费仍应正常缴纳。
●逾期不缴款要处罚
解读:《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上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