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市城管〔2004〕28号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四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执法大队,市环卫处,市城管开发区执法大队: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经研究制定出台了《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送达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四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送达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许可事项
1、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设置的审批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审批
3、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
4、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批准
5、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批准
6、环境卫生设施迁移方案的批准
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
8、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批准
二、公示告知
行政许可窗口将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许可窗口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申请人要求对本机关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
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入市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四、专人负责
局指定有办理行政许可职能处室的4名工作人员进入市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统一办理由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一个职能处室的负责人全权负责城管窗口行政许可工作。
五、统一审核
窗口工作人员亮证服务,依法受理,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审查、审核,现场核查工作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亮证实施。
六、按时办结
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受理,当场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
对不具备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依法告知
(一)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听证范围
行政许可行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二、组织机关
拟由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听证由本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本机关法制处负责承办。
三、听证参与人
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许可事项办理人员,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处工作人员担任或由本机关领导指定的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不应是许可事项的办理人员,近亲属或与本许可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听证原则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原则,除涉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等不宜公开举行的,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五、申请人在听证程序中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述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应当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二)应当按时到听证机关指定的地点出席听证;
(三)应当遵守听证纪律;
(四)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七、听证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本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本机关指定听证主持人。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回避要求,审查并重新指定听证工作人员;
(三)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与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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