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推进城市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我局起草了《盐城市市区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盐城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8月3日前反馈至盐城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反馈意见请发至邮箱:yccgfzc@163.com。 附件: 1.盐城市市区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盐城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7月28日
盐城市市区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构建和谐宜居盐城,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盐城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领域沿街商铺及与沿街商铺相关的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主体的信用积分管理。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沿街商铺主体、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积分管理工作。 辖区街道配合做好城市管理领域沿街商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积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依据本办法制定的信用承诺书、协议约定以及沿街商铺积分管理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范围为沿街商铺的市容环卫责任范围,即责任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临街部分的范围至同侧人行道路牙,无路牙的至道路中心线。 第六条 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通过书面承诺、协议约定等形式,参与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积分管理。 第七条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的信用积分管理,每年为一个积分周期,以100分为信用基础分,累计扣满30分列入一般失信行为,累计扣满60分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累计扣满100分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累计加分超过基础分满30分的,列入守信名单。 第八条 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约定、承诺或者实施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为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未将空调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随意排放的; (二)未及时擦洗店铺门窗等,保持门窗无积尘、无污渍的; (三)店外摆放拖把、扫帚、水泥墩、轮胎等物品; (四)产生的生活垃圾未袋装化或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 (五)随地吐痰、便溺; (六)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七)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八)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十)收购废旧物品产生的污水、废油或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的; (十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未采取措施,产生废水、废液、污泥等污染环境的; (十二)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十三)饲养的宠物、信鸽等污染环境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实施“撤桶、定时定点收集”的路段,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收集车辆; (十五)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十六)其他涉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规定的事项。 沿街商铺有实施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每次(处)扣除信用积分2分,第(五)至(十六)项情形之一的,每次(处)扣除信用积分3分。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每件直接扣除信用分15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信用分30分。 第九条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约定、承诺或者实施下列影响城市容貌及市容秩序管理方面的行为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沿街商铺外立面未保持整洁,或未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二)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沿街商铺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的高度; (四)沿街商铺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未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小于二米; (五)设置影响道路平整的障碍物的; (六)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商铺未履行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或未保持整洁、完好,未按照规定开闭的; (七)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八)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九)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十)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十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十二)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店招标牌、户外广告,或到期后未及时办理续批手续的; (十三)未经审批擅自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 (十四)散发传单(含小广告); (十五)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 (十六)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七)其他涉及城市容貌及市容秩序管理方面的事项。 沿街商铺有实施前款规定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每次(处)扣除信用积分2分,第(七)至(十七)项情形之一的,每次(处)扣除信用积分3分。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每件直接扣除信用分15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信用分30分。 第十条 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约定、承诺或者实施下列影响市政、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行为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四)在城市花草树木或绿化设施上悬挂、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的; (五)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六)车辆未停放入位或未按指定方向有序停放的; (七)沿街商铺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 (八)沿街商铺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的;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十)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未拆除的; (十一)未经批准,在建筑物上开门、开窗、进行门面装修的。 沿街商铺实施前款规定情形的,每次扣3分。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每件直接扣除信用分15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信用分30分。 第十一条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约定、承诺或者实施下列影响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行为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未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未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或未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未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未告知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 (八)未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九)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十)其他涉及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规定的事项。 沿街商铺实施前款规定情形的,每次扣3分。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每件直接扣除信用分15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信用分30分。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主体违反约定、承诺或者实施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为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六)擅自停业、歇业;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八)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九)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未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十一)违规收取生活垃圾代清代运相关费用; (十二)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规定的事项。 环境卫生作业主体实施前款第(一)至(十)项、第(十二)项规定情形的,每次扣3分。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每件直接扣除信用分15分。实施前款规定的第(十一)项或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信用分30分。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违反约定、承诺或者实施下列影响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事项的,可纳入信用积分管理: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 (二)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三)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五)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未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 (六)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七)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 (八)其他影响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规定的事项。 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实施前款规定情形的,每次扣3分。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每件直接扣除信用分15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信用分30分。 第十四条市区沿街商铺经营者履行约定、承诺,在其区域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城管部门核实后进行信用加分: (一)区域范围内连续1个月以上未出现违反约定、承诺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影响城市管理的情形; (二)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能够在重要活动、法定节日等期间主动配合营造节日氛围; (三)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建(构)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能够每年清洗1次的,建筑外墙涂料能够每2年粉饰出新1次; (四)配合城管执法,积极提供视频、录音、照片等能直接证实他人违法行为证据的,被城管部门采纳的; (五)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文书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的。 沿街商铺经营者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每月加信用分2分;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每次加信用分3分;有前款规定的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每次加信用分5分。 第十五条 市区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履行约定、承诺,且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信用加分: (一)认真履行约定、遵守承诺,被城市管理部门表彰的; (二)一年内参加城管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达30小时以上; (三)在市容环卫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被相关部门表彰的; (四)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被相关部门表彰的; (五)其他表现突出经城管部门认定后可以计入良好信用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每次加信用分10分。 第十六条市、区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具体负责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的信用认定及积分管理工作。 执法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收集的可对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实施积分管理的信息,由辖区执法大队按程序审核后确定是否采纳,结果应告知信息收集人。 第十七条沿街商铺经营者发现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违反承诺或者相关事项的,可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影像图片资料等证据材料报送辖区执法人员。经审核后符合信用积分管理的,执法人员应及时送达现场积分通知书,并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发现沿街商铺经营者违反约定、承诺或者相关事项的,可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影像图片资料等证据材料报送辖区执法人员。经审核后符合信用积分管理的,执法人员应及时送达现场积分通知书,并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连续三次有违反约定、承诺以及影响城市管理行为被送达现场积分通知书的,辖区城管部门应及时约谈提醒,并做好书面记录,存入档案。 第二十条在沿街商铺责任范围内有违反城市管理行为的,沿街商铺经营者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提请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积分情况实时管理、报送。辖区执法部门应在信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信用管理系统,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积分管理情况、失信行为认定情况每月汇总一次,形成纸质档案备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 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盐城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二十三条 沿街商铺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主体、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主体存在守信行为的,将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减少日常巡查检查次数; (三)在办理城管领域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及异议处理,依据《盐城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局相关处室、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盐城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稳妥有效实施,本着教育引导,循序渐进,初期从宽,逐步从紧的原则,现就《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失信认定 1.《办法》第六、七、八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在被认定为失信行为时必须附有案件卷宗或必要证据材料。 2.《办法》第六、七、八条中按照被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来认定失信行为的,在实际执行时对较轻数额罚款额度放宽至自然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社会法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对较重数额罚款额度放宽至自然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法人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严重数额罚款额度放宽至自然人5000元以上,社会法人3万元以上。上述罚款数额中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3.《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和第八条第(一)项“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的条件标准暂不执行。 4.《办法》中所称的“一年内”是指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或本次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计算。 5.同一失信行为同时符合两项以上认定条件的,同等级内按最宽标准认定,不同等级的按最低等级认定。 6.《办法》第九条关于失信记录有效期的规定,失信记录自认定失信行为等级之日起生效,同一失信主体有多条失信记录的,按照最高等级最新一条重新开始计算有效期,之前的失信记录自动失效。 7.市本级失信行为的认定申报由市城管执法支队、局行政审批窗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处负责,按照认定等级填写《失信行为认定审批表》。 7.1市城管执法支队申报的失信行为,一般等级由支队直接审定,报局法规处备案;较重等级由局法规处审定;严重等级由局法规处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 7.1.1执法支队内部分工如下:各执法大队负责失信行为证据的收集、提交和认定审批表的填写;支队案审科负责认定审批表的复核,经支队领导同意后报局法规处备案或审定、审核。 7.2局行政审批窗口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处申报的失信行为,一般等级和较重等级自行审定,报局法规处备案;严重等级报局法规处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 7.2.1局行政审批窗口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处内部分工自行决定。 8.失信行为按层级审定后由局法规处统一推送至市信用办。 二、联动惩戒 9.一般失信行为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由原申报部门直接实施。情节较轻的可以采用信用提醒的方式,信用提醒可以书面纸质或电子形式作出,也可以在视频记录下口头作出;情节较重或需要对当事人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的可以采取诚信约谈的方式,诚信约谈应当书面记录。 9.1市城管执法支队内部分工如下:各执法大队负责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的具体实施,将提醒和约谈情况登记存档并报支队案审科备案,支队案审科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9.2局行政审批窗口和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处内部分工自行决定。 10.对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需要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的,应当收集必要证据材料。 11.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由相关联合惩戒部门选择相应方式实施。 11.1对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并按照市有关规定处理。 三、信用修复 12.失信行为认定的原申报单位为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承办部门,收到当事人信用修复申请后认真审查,同意受理的,填写《信用修复审批表》,按照失信行为认定的内部分工和审批权限作出修复意见,由局法规处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在按规定公示后,局法规处填写《信用修复决定书》并报送市信用管理部门完成信息处理。 13.《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5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一次的暂不执行。 四、附则 14.本细则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指导。 15.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施行之前虽已发生但尚未作出处罚的违法行为一并适用。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