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提高立法质量,我局起草了《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箱反馈。将修改意见反馈至yccghjgl@163.com,并请在标题注明“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信函反馈。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寄至盐城市城市管理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地址:盐城市毓龙东路31号,邮编:224001。

三、截止时间。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22年8月17日。

附件: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附件

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和《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饮食剩余物、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包括宾馆、餐馆、酒店、饭店、食堂、食品小经营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定点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依法研究应用新工艺技术,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完善相关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养猪等行为。

第十一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和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集中定点处置。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和处置协议。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并按要求每年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种类、产生量及去向等情况。在办理申报时应同时主动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和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整洁和正常使用,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投入市政排水、污水、雨水管道、河道、沟渠、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六)不得将包括一次性餐具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和塑料台布等在内的非餐厨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中存放;

(七)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放任其他单位、个人收集、运输。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由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向中标企业发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协议。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中标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出售;

    (四)贮存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必须经建设单位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正常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运行良好,确保餐厨废弃物正常处置和废水、废气和废渣排放符合环保要求。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要定期进行检查、监测、评价,并向当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处置的台账应当每月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内容包括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实行联动执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在法定时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责任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中标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城管局 发布日期:2022-07-18 截止日期:2022-08-17
关于反馈《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意见征集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