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资讯 > 通知公告

盐城市市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6-03-10 08:52 [ ] 浏览次数:

为加强市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保障市民安全出行,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运营要求

(一)运营范围。市区主城区建成区范围。

(二)运营条件。进入市区从事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1.持依法登记、具有合法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2.具备互联网平台、手机客户端和设置运用电子围栏等与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相适应的技术和服务能力。

3.运营的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第1号修改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等国家、行业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能够提供国标车检验报告、车辆合格证,取得CCC认证证书;具备智能定位系统,配备智能锁(在车辆解锁时具有语音提醒驾驶人控制车速、佩戴头盔、不得载人等功能)、智能安全头盔(能识别未按规定佩戴,限制车辆启动功能),运营的车辆应当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4.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及设施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GB/T42236.1-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第1号修改单《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共享换电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消防〔2025〕31号)《盐城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妨碍疏散通道;不得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加油站贴邻或组合建造;不得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场所、中小学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和门诊楼等贴邻布置;不得设置在高温、低洼易淹场所。

(三)规范流程。运营企业如实向引入部门单位所属区城管部门提供企业、车辆、充电场所等相关资料,经区城管部门牵头组织查验合格报市城管局组织确认后,按照确定的运营数量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核发专用号牌,有序在市区运营。凡不符合运营条件的不得在市区运营。

(四)投放总量。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和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借鉴其他城市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数量配比(约3辆/100人),市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总量暂定30000辆。

(五)退出机制。

1.主体变更。运营企业因实施收购、兼并、重组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时,应及时向属地城管部门报告。

2.退出运营。运营企业在市区不再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时,需提前30日向属地城管部门报告说明有关情况;运营企业经查验不具备运营条件,或运营后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经考核被终止运营的,应及时退出市场。运营企业终止业务前,应在客户端显著位置持续向社会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向交警部门上交专用号牌,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根据城市承载能力和交通发展状况,市政府作出终止市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决定时,运营企业应无条件服从。

二、责任分工

(一)企业责任。符合运营条件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维护管理,保障用户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履行下列企业责任:

1.按照允许的运营范围、数量有序运营车辆,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真实运行数据,将企业平台系统接入盐城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在非机动车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应当适度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不得影响其他企业运营权益、妨碍市民停车。

2.应当对用户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企业与用户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布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向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3.应当配备满足共享电动自行车运维管理需要的人员、设施设备等,建立落实运维人员、车辆管理制度。加强车辆调度,确保车辆投放布局合理,方便用户骑行;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对未在市区道路两侧、公共场地施划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有序停放的车辆及时整摆维护,确保停放有序;加强车辆日常养护,确保车辆及智能锁、智能头盔等设备安全完好、整洁,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

4.鼓励运营企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用户骑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协助做好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办理涉及骑行人交通、治安等违法案件。

5.建立落实共享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充电场所及设备安全隐患,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发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行为,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属地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6.建立投诉接处工作机制,公布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市民诉求,并留存记录备查。

7.对相关监管部门交办事项要及时办理、及时反馈。

8.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二)用户责任。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共享电动自行车信息服务平台用户协议等规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履行下列责任:

1.按规定佩戴头盔,在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

2.骑行结束后,在市区道路两侧、公共场地施划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有序停放后还车。

3.不得损坏车辆,不得将车辆丢弃在绿化带、河道、立交桥下、建设工地等区域。

4.不得注册解锁给不符合骑行年龄的人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

5.骑行发生交通事故的,积极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工作。

(三)市级部门责任。市区主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实行统一管理,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推动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运营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督促运营企业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维管理,保持良好的投放、停放秩序;依法查处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有序投放车辆、实施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影响市容环卫的行为;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保证运营企业数据安全;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服务进行考核。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城市公共交通市场运营数据,配合市城管局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发展规划编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控工作,并协助成立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

3.市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审批部门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生产、销售环节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头盔等配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质量、价格等违法行为,指导做好用户权益保护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依法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无牌骑行、载人骑行、不戴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盗窃、损毁共享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5.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按照规划统筹建设慢行车道,提高慢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按照《盐城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指引(试行)》要求,指导各地依法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并进行抽查。

6.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依法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7.市资规局负责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的统筹规划。

8.市委网信办负责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本地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9.盐城供电公司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和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指导、配电部分验收和供电服务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商务局、数据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

(四)属地责任。各区要参照市级部门职能明确属地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和街道责任,建立条块结合、齐抓共管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合力,履行下列责任:

1.对照运营条件和相关要求,做好引入企业、车辆、充电场所等相关资质查验工作。

2.落实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引入企业的管理,按规定做好车辆运营数量调整及市场退出等工作。

3.做好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施划工作,确保设置合理、标识标线清晰,并建立停车位信息档案(包括停车位总量、位置、长度等)。

4.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水平。

5.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6.督促运营企业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灾害天气期间,车辆应急调度、转移清运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7.配合做好市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考核工作。

8.做好市级监管部门交办事项和相关投诉建议办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合理布局投放点位。以满足市民骑行需求为目标,在商场、超市、农贸菜场、学校、医院、住宅小区、公交站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骑行需求较大的场所周边和商业大街、旅游景区、大型商圈、城市CBD等区域,利用市区非机动车停车位合理设置投放点位,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网络,方便市民骑行。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运营企业落实共享电动自行车运维管理主体责任,突出抓好车辆上牌、充电场所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强运维能力建设,配强线下运维服务团队,加强投放点位车辆调度,及时补充、疏解车辆,满足市民骑行需求,加强车辆维护更新,确保骑行安全,加强停车秩序管护,确保停放有序。

(三)加强监督管理考核。市、区城管、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监督管理,对运营车辆实行专用号牌管理,对企业经营、车辆质量、消防安全、骑行安全、网络安全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依法纠正、查处违法行为,规范企业投放运营,促进用户文明骑行。制定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考核办法,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调度、停放秩序、消防管理等运维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计分,考核达不到管理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

(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成立共享电动自行车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推行行业契约管理。打破技术壁垒,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规范服务标准,促进依法依规健康发展;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规范管理工作,通过“共商共建共治共享”推动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多元共治”的管理模式,打造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各方优势,互相合作,实现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精管善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市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交警、住建、消防、资规、网信、供电公司等职能部门单位和各区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参与共享电动自行车有关政策研究及运营企业资质、车辆质量、运营数量、消防安全查验、日常考核等工作,全面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行服务管理。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请于2026年   3月10日前报送市城管局,联系人:周晓军,联系电话:86665622、15251071787,邮箱:csjgjxh@163.com。

(二)加强协作联动。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资源互通、会商通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在督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运营车辆质量、线上线下管理和充电场所安全等履行主体责任上增强工作合力。各部门要主动与区、街道对接联动开展工作,大力提高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质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市、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户外大屏、楼宇电视、社区广播、小喇叭等宣传方式,引导群众在方便出行的同时,规范骑行使用、停放行为,共同营造绿色、舒适、有序的出行环境;属地要广泛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开展宣传提示,造浓共享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齐抓共管氛围。

各县(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市区共享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设施.doc

附件2盐城市市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doc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