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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

发布日期:2011-05-05 00:00 [ ] 浏览次数:

关于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
服务许可证的相关条件和程序的公告
 
一、申领条件
(一)从事陆域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条件
1、必须同时具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作业条件;
2、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3、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4、企业有机械清扫车辆,机械清扫车数量按机械清扫能力占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配置。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5、垃圾收集运输工具应当全密闭;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议;
6、运输车辆数量应当保证区域生活垃圾的及时输出。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8、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作业工人的临时休息场所、有满足本企业机械、设备、车辆停放的场所和工人作业工具的放置场所。
(二)从事水域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条件
1、必须同时具备从事城市河道生活垃圾的打捞、收集、运输的作业条件;
2、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3、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4、配备水域清扫所必须的作业设备、船只及其防漏设备;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其它有关证件;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船只停放场所。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服务种类、范围等);
2、企业注册证明及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3、机械清扫车辆、运输车辆、船只数量及运行情况证明;
4、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及行驶证件复印件;
6、机械、设备、船只的停放场所及办公驻地情况证明;
7、作业质量说明书。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而后报送至市城管局行政许可服务处。
2、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将全部申报材料转送局环境管理处,局环境管理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申报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送局行政许可服务处。
3、局行政许可服务处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书面许可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的依法颁发许可证件,不符合的依法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补足材料重新申请。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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