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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发布日期:2008-08-14 00:00 [ ] 浏览次数: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凡本市市区范围(包括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车站、机场的管理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员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三、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直接负责市本级分工范围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并对三个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和评比。盐都区城管局(盐都执法大队)、亭湖区城管局(亭湖执法大队)、市开发区城管局(开发区执法大队)分别负责各自分工范围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其中,市新行政中心地段以及开发大道(戴庄路—市新行政中心用地西界址)、世纪大道(大新河桥—宁靖盐高速)、青年路(通榆河—西环路)、东进路(跃马路—西环路)、西环路(新洋港大桥—世纪大道)、盐马路(大庆路—世纪大道)、解放路(青年路—世纪大道)、跃马路(青年路—开发大道)、戴庄路(世纪大道—开发大道)、开放大道(青年路—南新河桥)、文港南路(青年路—新河桥)等四横七纵道路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城管局直接负责。
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由园林部门负责;
2.街巷、住宅小区、城郊村,由街道、城郊办事处或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3.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穿城公路由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
6.城市范围内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属于航道的河道由市交通部门负责,非航道的河道由市水利部门负责;市区一般沟河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
7.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8.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9.风景名胜区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10.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标准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各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具体范围:
1.地处市区道路两侧单位,其责任区为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道牙;无人行道的至外延伸1.5米;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围墙起算);有毗邻单位的,为双方单位通道的中心线。
地处街巷两侧单位:已有环卫作业单位保洁的,其责任区为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道牙;无人行道的至外延伸1.5米;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围墙起算);未列入环卫保洁单位保洁的,其责任区为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围墙起算)至街巷中心线。
河道(航道)水域及岸线的环卫责任区:为河道(航道)的水体、岸坡等组成的区域,以及沿河道(航道)码头、集贸市场等自然力作用后其垃圾可能进入水体的区域;河道(航道)水域内的建(构)筑物按其所处的位置向四周各延伸5米。
2.各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批准的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单位、停车场、存车处的,其环境卫生由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单位、停车场、存车处负责管理。
(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1.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渣土,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
2.按照规定配备环卫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垃圾按规定袋装收集,并定时定点投放。
六、市容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标准按以下原则划定:
(一)各单位的市容责任区具体范围:
市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及亮化设施;道路、桥梁、树木、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路灯、环卫、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的容貌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市容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1.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色调、结构,影响市容市貌。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空调室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机承台(机位)。
3.道路、桥梁、树木、广场以及各类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挖掘道路;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
5.禁止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6.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和气模(球、柱)、横(条)幅、旗帜等标语、宣传品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美观,到期及时拆(撤)除或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临街新建建筑物设计应当根据需要设计店招店牌的位置。
7.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接入路灯控制集中程控并按规定开闭。
七、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八、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采取自行承担或出资委托方式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责任人采取出资委托形式的,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不转移。
九、市城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根据检查考核评比情况,每年评出一批先进责任人和较差责任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管理不力、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十二、对拒不服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市本级管理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管理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通告。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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